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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公宅家庭年收入 須144萬以下

2015/12/23 06:00

政治大學教授張金鶚說,前市府時期已將家庭年收五十分位點降為四十分位點,如今再提高十個分位點,將相對排擠弱勢者。(資料照)

40分位點調高為50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天早上主持市政會議,修正「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公共住宅入住條件確定從家庭年收入四十分位點以下,調整為五十分位點(一○四年為一百四十四萬元)以下;此外,都發局也會確認,一房型申請人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北市最低生活標準的三.五倍,即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元。

都發局住宅企劃科表示,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有規定,公宅承租人不得在北北基宜桃有房;但家庭成員不動產應低於當年度北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不動產金額;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的土地價值,則不予採計。

公宅租賃契約期限最長為三年,租賃期限屆滿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屆滿一個月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住宅企劃科說,若抽籤抽中公宅,承諾簽約,最後卻未簽,恐面臨停權,無法租公宅。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發布後,市府也將以此辦理永平、捷運龍山寺站、港墘站、台北橋站、小碧潭站、興隆一區等六處公宅出租作業。

張金鶚:排擠弱勢

但政治大學教授張金鶚說,公宅的目的不是蓋房子,而是照顧社會弱勢,前市府時期已將家庭年收五十分位點降為四十分位點,如今再提高十個分位點,將相對排擠弱勢者,較不符合公宅精神;新市府做法有點背道而馳、走回頭路,公宅只是為了混居,讓相對有錢的人住,不符合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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