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堂創新例 保護文化資產留活路
2015/09/05 08:00
新堂外牆遭地主慈祐宮圍住,外人無法進入。(記者張安蕎攝)
記者張安蕎/專題報導
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的認定,是否需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普安堂事件創下新的法律案例,可供未來新北市所有文化資產申請者借鏡。
普安堂僅擁有建物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新莊慈祐宮,一○一年新北市政府的文資審議,認定舊堂、外山門、悟源古道、山壁佛字等四處,應登錄為歷史建築,但附帶條件是,必須經地主慈祐宮同意後才有效力。
由於此附帶條件,普安堂未能及時公告為歷史建築,終於在前年底拆除新堂,後來文化部緊急發文告知新北市政府,附帶條件已違反「文資法第九條」,文化局才在隔年去掉附帶條件,正式將普安堂舊堂等四處登錄為歷史建築。
文化局文資科長曾繼田表示,日後若有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文化資產認定,卻遭地主反對時,將可依循普安堂的案例,將建物依法公告為文化資產。
不過,近年慈祐宮仍持續對新北市府提告,要求文化局恢復原附帶條件,撤銷普安堂的歷史建築公告,外傳這與慈祐宮有意大舉開發普安堂所在的媽祖田區有關,對此慈祐宮主委陳圓光否認,指「媽祖田是山坡保育區,慈祐宮沒有能力進行開發」。
不少文化學者及社運團體也組成「重建普安堂青年小組」,多次呼籲文化局勿棄守對文化資產保護的堅持;曾繼田表示,刪掉附帶條件已由文資審議委員會通過,符合程序正義,普安堂的文資身分不容任意撤銷。
普安堂發言人李榮台說,普安堂的地權爭議從清朝、日治時期至今,將持續蒐集證據及史料,爭取普安堂全區登錄為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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