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不一 內政部自陷法理矛盾
2015/06/18 08:00
記者游明金/特稿
縣議員林東成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在判決確定前請辭;到底是要依據地制法逕自辦理補選?還是依據選罷法規定,等判決確定再議?內政部是主管機關,前後解釋不一,讓自己陷於法理矛盾,若無完整釐清與論述,補選後恐怕才是爭端的開啟。
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辭職,同選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應補選;頭城選區應選兩名議員,林東成辭職,辦理補選本無疑義;但選罷法規定,民代被提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缺額應由「落選頭」遞補。
林東成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又在判決確定前辭職,外界認為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就是他知道「當選無效」成立的可能性很高,不想讓「落選頭」遞補;而以辭職希望造成「補選」結果,可推派自己人馬上陣,一箭多鵰。
當然,這種把戲不是沒人玩過,也因此,內政部在九十六年曾函釋,當選人若涉有當選無效訴訟,在判決確定前先行辭職,不適用地制法缺額補選規定,並認為選罷法是地制法特別規定,若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辭職」是沒有效力的。
但對於林東成案,內政部卻要選務單位辦理補選,推翻之前的函釋,這就讓人不解也引起爭議;一旦完成補選,新的當選人出爐,屆時法院若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要由「落選頭」遞補,會不會有「鬧雙包」問題?法律的適用應有準則,也不宜有操弄的漏洞,內政部應作釐清,事關當事人權益與法理公平,不能草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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