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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屋起火損鄰 屋主判賠

2015/05/26 06: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別以為空屋不用管,釀災一樣賠!花蓮市中山路一棟廢棄木造建物,前年6月間發生火災並波及鄰屋,受損戶向黃姓屋主求償71萬元,但屋主認為起火是因屋內被不明人士亂丟菸蒂,與他無關而拒賠;花蓮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未善盡維修保管之責,判黃姓屋主應賠償鄰居48萬元。

受損戶向法院主張,前年6月28日下午,位於花蓮市中山路的一棟廢棄木造房屋起火,波及鄰屋,導致屋內商品、貨物都因煙燻及熱烤受損。原告認為黃姓屋主任由房屋閒置,未經常巡視,且環境髒亂、堆滿廢棄物品,形同廢墟;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不排除有不特定人士亂丟未熄滅的菸蒂,因建物南面無屋頂覆蓋、未善加防護,才危及公共安全,被告顯未採取積極作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

黃姓屋主主張,他所擁有的兩層木造房屋被夾在高樓大廈間,高樓層住戶可能往下丟擲易燃物,據此認為低樓層的住戶要進行管理、負責,相當不合理;且屋頂是做為遮風避雨之用,而非「阻止他人縱火功能」,不能要求屋主,因屋頂有損,就認為管理有欠缺之情形。

法官調查,被告明知建物位處多棟高樓中間,本應注意、善盡維修屋頂之責,以防止高樓不特定人士丟擲物品、導致危險;法官認為,被告未善盡維修保管責任,導致第三人從高處丟擲菸蒂自無屋頂處進入建物內,引燃易燃物而發生火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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