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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養蚊子 公所告規劃公司敗訴

2015/05/26 08:00

吉安鄉仁里立體停車場過去長期閒置,去年底才順利委外出去。(記者王錦義攝)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吉安鄉公所民國八十五年在中正路、東海十街口規劃興建仁里立體停車場,八十九年完工後就因不符實際需求,耗資一.二億元停車場淪為蚊子館,現任鄉長黃馨認為當初規劃內容誇大不合理,導致六年來虛耗八百多萬元公帑進行維護管理,對規劃公司求償,花蓮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機關怠於作為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吉安鄉仁里立體停車場完工後營運效能不彰,九十七年被監察院提出糾正指出,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政府未就興建必要性、成本效益等確實評估審核,即冒然興建,致停車場完工後閒置;另停車場的營運,收益偏低,投資報酬率為負,效能不彰,均核有疏失,因此對當時的機關提出糾正。而停車場去年底順利委外,一樓準備變更為多功能商場,提高民眾使用動機。

鄉公所為活化停車場,每年都編列預算進行維護管理、設施整修等,公所認為過去規劃公司就停車場供需情況、停車需求、供給分佈、基地是否適合闢建停車場、小汽車成長模式所用參數值及成長率、規劃設計與當時時空背景有所脫節,而就相關分析數據或結果為誇大不實描述,呈現正面成本效益與可行性分析,致使公所因誤信錯誤不實的規劃設計,誤以為確有此需求與必要而予以興建。

吉安公所求償8百多萬元

公所因此向規劃公司求償合計八百四十六萬多元。但規劃公司認為,工程是因鄉公所認為有需要,有預算才會招標,且報告書僅為預測,並經公所審核通過,嗣後經營管理與營收結果,均與設計無關。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當時計畫透過縣府呈送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就遭質疑與現實脫節,省住都局要求公所通知規劃公司補正,但原告機關怠於要求被告公司改正,同時未審慎評估停車場興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最後同意被告公司的細部規劃設計,對於上級機關質疑置之不理;法官認為,若細部規劃設計有缺失,也屬於可歸責於原告機關怠於要求被告公司改正的事由所致,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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