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135天 壽豐鄉長張懷文獲冤獄賠償40萬
2015/05/22 08: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壽豐鄉長張懷文四年多前在選舉前被控送九條珍珠項鍊涉賄選,被羈押一百卅五天。一審依選罷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全案因偵辦檢察官吳文正被控濫權取證,張不服上訴二審逆轉獲判無罪確定,三月張委請律師聲請冤獄賠償合計六十七萬元,花蓮高分院日前判賠四十萬五千元。
張懷文向法院主張,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因案遭警察拘提到案,隔日被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到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具保停止羈押日止,受羈押天數合計一三五日,但前年六月二十七日判決無罪確定,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請求以五千元核計一日刑事補償金合計六十七萬元。
法官認證據有瑕疵
法官審酌請求人張懷文遭羈押時自始否認犯罪,然係經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有罪,嗣由花蓮高分院以檢察官就被告張懷文、張春梅兩人主觀上是基於投票行賄共同犯意,客觀上所交付的珍珠項鍊與投票行為有對價關係而為賄賂等情,均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提出「不利於被告兩人證據,則存有瑕疵而無法遽信」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法官認為,請求人遭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檢察官違法失職的情節輕重等情,綜合一切情狀酌參,以每日補償三千元為適當,以此金額計算,張就其受羈押一三五天,得以請求補償總金額為四十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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