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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暫定古蹟條件、程序

2015/04/08 08:00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衍生出《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具古蹟價值的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經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

被列為暫定古蹟的建造物,須在六個月內經專家審議,若具古蹟價值由政府列管、不具古蹟價值則發還所有人處置。由於部分老建築屬私人產業,此程序形同「官搶民財」,高市文化局不諱言指出,只要牽涉到利益,行使暫定古蹟的程序通常會挨告,但地方文史團體卻是一片叫好,過去也曾出現老建築的業主搶在政府搬出暫定古蹟辦法前,早一步把老建築「處理」掉,私人利益與文化資產互相拔河,是現今政府法令面臨難解的課題之一。(記者黃佳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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