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訂 古蹟不再分級
2014/12/04 06:00
蘆洲李宅周邊環境還保有當年的樣貌。(記者李雅雯攝)
現有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列舉的文化資產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七個項目。在一九九七年舞月十四日前,古蹟以第一級、第二級和第三級區分,經過修法,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以後,古蹟的區分改為國定、省(直轄市)定、縣(市)定。後再修訂,以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區分。
(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整理:記者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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