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開發 彰縣開放受污農地
彰化縣綠電開放從建築物屋頂,觸及到農田。(記者張聰秋攝)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環保署去年通過「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開放污染農地進行綠電開發,由於彰化縣列管污染農地面積為二六六.六公頃,面積為全國第二位,而從今年起,農民可憑該作業原則與光電業者合作,共同推動「農電共生」,以提高土地經濟效益。
環保局稱可整治和種電並行
環保局長江培根指出,民間光電業者早已推動屋頂和農田架設太陽能板設備,進行種電綠電開發,當時就有列管污染農地的農民擬放棄污染農地整治,希望在不進行耕種的前提下,直接用污染農地進行種電投資,但因法令限制,此想法並不可行。
江培根表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受到污染的農地要恢復乾淨整治後才能繼續使用,但如今此一作業原則,縣內污染農地只要經中央機關報准後,可整治和種電並行。至於整治方法選項多,好比農地上面種電、下面栽種植物,藉由植物吸收重金屬,以改善土地污染情況。
目前列管污染農地整治期間,每公頃每年可申請九萬元停耕補助,政府支出的整治經費,隨方法不同而異,以比較常用的土壤翻轉稀釋法估算,每公頃約一百五十萬元整治經費。在審查作業原則未實施前,農民僅能用停耕補助彌補失去的耕作收入,而政府需付出龐大的整治土壤經費。
有農民質疑︰看得到吃不到
有民眾說,環保署開放讓污染農地進行綠電開發,政府減少整治開銷,農民把土地承租給光電業者獲得租金收入,光電業者賣電創造利潤,形同三贏。鹿港鎮施姓農民說,農田進行種電,不用擔心土地重覆遭工廠廢水污染,租金收入穩定。
不過,有民眾質疑,農民同時有農地租金和停耕補助恐惹議。更有農民揶揄政策「看得到、吃不到」,種電土地起碼要以公頃為單位,小農民只有二、三分地,連基本門檻都達不到。對此,環保局水保科長楊欣怡指出,在已污染農田進行綠電開發,成本多出不少,包括設置成本、承租土地成本、土壤污染整治成本、土地整合到一定面積的成本,這些成本支出能不能藉由種電創造利潤,是業者會評估的選項,除此之外,污染農田一旦進行綠電,即不能申請停耕補助。
農地進行綠電開發,環保署今年採取更開放的態度。(記者張聰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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