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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情敵炫耀 女拍男裸照判罰3萬

2016/11/08 06:00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市一名女子為向情敵炫耀,偷拍前男友2張照片,不料惹上官司,被判罰金3萬元,真是得不償失。

檢警調查,35歲蔡姓女子懷疑43歲的陳姓前男友在2人交往期間,劈腿47歲謝姓女同事,蔡女跟陳男分手後,謝女成為陳的正牌女友,可是蔡女仍與陳男藕斷絲連,甚至他到嘉市出差時,還會到她的住處重溫往日情。

今年6月23日,蔡女了解陳男有裸睡習慣,趁他在她住處熟睡時,拍下他側身睡覺的背部全裸照,為方便辨識,還附上臉部照片共2張,凌晨2、3點時,用手機軟體LINE分兩次傳照片給謝女,充滿炫耀意味。謝女看了怒不可遏,要陳男做出抉擇,他於是到高雄某派出所提告蔡女妨害秘密,另控蔡女行竊6000多元。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蔡女承認偷拍,但否認偷錢,竊盜部分不起訴;法官審酌,蔡女國中畢業而家中經濟勉強維持,偷拍時是受明顯刺激,且坦承犯行,只是尚未與陳某和解,依刑法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簡易判決處罰金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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