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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辣妹手比蓮花指裸站廚房 控法男偷拍告不成

    2016/04/18 18:0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來台唸書的20多歲法國籍馮姓男子,前年在夜店認識年紀相仿的許姓女子,雙方成為男女朋友,2人交往期間,馮男拍下許女裸露及衣衫不整照片,而後許女要求分手,馮男不滿許女避不見面,憤而將照片上傳至色情援交網站,還稱「捷運上很多人會認識妳」,許女提告後,因竊錄罪嫌已逾告訴期限,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馮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馮男與許女於前年4、5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人交往期間,許女曾至馮男位於桃園市的住處遊玩,沐浴後被馮男拍下裸照,還有一次許女僅穿著T恤、內褲躺在床上,也被馮男拍下。

    去年5月,許女對馮男提出分手要求,隨即避不見面,馮男不滿許女「連談都不願意」,單方面決定分手,憤而於傳LINE及簡訊恐嚇許女,表示如再不與他聯繫,將把曾拍下的裸照上傳。

    同年6月30日、7月3日,馮男分別將許女衣衫不整、裸露的照片上傳至色情援交網站,並寫下許女英文拼音姓名、身高、體重、可以接受的性交易時間、次數、招式等資訊,供不特定人士瀏覽,許女友人發現後,趕緊通報許女,許女憤而控告馮男涉嫌妨害秘密等罪。

    檢察官勘驗馮男上傳的2張照片,發現裸照攝於廚房,許女左手扶著流理台,右手略為蓮花指遮住口鼻,左腳則斜岔在右腳前,姿態輕鬆且面露微笑看著鏡頭,不像被偷拍;另一張照片許女則僅著T恤、內褲,雙腳略弓躺在床上,同樣略帶微笑,拍攝的角度也不可能未讓許女察覺,檢察官因而認定馮男未違反許女意願竊錄,因而將馮男涉妨害秘密罪嫌部分處分不起訴。

    至於其餘罪嫌部分,檢察官傳喚馮男出庭,他原否認將許女裸照上傳至色情援交網站,辯稱他只有將照片放在雲端硬碟,可能是被一起玩線上遊戲的朋友偷走上傳,但檢察官發現,馮男於去年7月5日曾傳LINE給許女,表示裸照已有不少點擊率,之後捷運上將會有很多人認識她,馮男才承認有將許女照片上傳。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馮男恐嚇罪嫌應為實害行為加重誹謗吸收,不另論罪,而加重誹謗及違反《兒少法》為一行為觸犯不同罪名,因而從重以涉違《兒少法》起訴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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