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房就回中國 妻惡意遺棄判離
2016/10/17 06:00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不買房就不回家,判離!
陳姓男子與中國籍妻子94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婚後5年陳妻要求陳男買房,陳男不願意,她竟拋夫棄子返回中國,連岳父都幫腔︰「房子買了再說。」陳男訴請離婚,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陳妻的行為是惡意遺棄,判准離婚。
法官調查,陳妻要求買房被拒,便帶長女離家,數月後才通知陳男將長女帶回,但拒絕一同返家。陳男事後擔心妻子安危,到移民署查證,發現妻子已返回中國,打電話給妻子被拒接,連岳父都幫腔說:「房子買了再說!」從此只要陳男聯繫妻子懇求返家,陳妻就要求給錢或買房。
陳男認為,妻子自99年間離台後至今仍拒絕回家,顯然是惡意將他遺棄,返回中國後也對2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訴請離婚。法官調閱陳妻的入出境資料,顯示她確實自99年9月離台後就未返台與陳男共同生活,已符合惡意遺棄,因此判准。
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幾種情形,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包括:重婚、通姦、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此外,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也可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陳男是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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