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兩條船/訂婚卻另娶別人 求償聘金反判賠
2016/10/17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男子以未婚妻悔約、不願共同負擔婚後家庭開銷,提告解除婚約,並向未婚妻求償聘金、金飾珠寶;但未婚妻反控陳男訂婚後兩個月與另女結婚,也提告解除婚約,請求返還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及贈與物。一審法官查明陳男腳踏兩條船真相,判陳男須賠28萬多元、返還金飾等給女方。
陳男表示,與林女在104年8月訂婚,提供買禮餅、牲禮、衣服費用、聘金58萬元、黃金項鍊、手環與寶石戒指給林女,作為訂婚禮,後來林女卻不願依訂婚前的約定、在婚後各出資1萬元作為家庭開銷共同基金,因為溝通無效,他於8月17日向女方表明要解除婚約,同時求償67萬現金及黃金項鍊、手環、寶石戒指等贈與物。
林女反控,與陳男訂婚後,陳竟在8月底告訴她「訂婚後已與另名女子阿芳同居,要求解除婚約」,且在10月中旬又說,已經與阿芳結婚。
事實上,訂婚前雙方沒有各出1萬元生活費的約定,也不是不願共同負擔家庭開銷,癥結是未婚夫另結新歡,要解除婚約。
林女並說,訂婚時有送男方黃、白金項鍊、鑽戒、西裝、皮鞋與12禮,為結婚預訂會場費用、新娘秘書訂金、樂團訂金、治裝費,這些都要向男方求償;除了金飾,光是求償現金也達67萬9000元。
台南地院法官查明陳男與阿芳結婚時,與林女的婚約仍存在,林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解除婚約並求償,縱然同年10月21日,陳男就與阿芳離婚,仍不影響林女解除婚約的合法性。
審酌林女解除婚約的財產損失、面對親友異樣眼光壓力、精神受創及贈與物部分,判陳男應賠林女28萬7000元;黃、白金項鍊與鑽戒也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