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團協爭議 宜縣府提行政訴訟
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對於教師工會協商完成的團體協約,做成「不予核可」決議,要求重新商議,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縣府無法接受,認為核可與否是縣府行政權,不是勞資爭議,要對勞動部提出行政訴訟;教師工會表示,縣府要怎麼做,他們都尊重。
宜蘭縣教師工會於民國一○二年提出簽署團體協約要求,原由學校推派九位校長與工會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一○三年九月改由縣府組成協商小組,接受學校委託協商,過程因工時、導護工作、寒暑假返校日數、會務假與非工會教師禁止搭便車條款等,都引起爭議。
歷經九次協商,部分爭議條文刪除,縣府協商小組與工會完成三十條協約內容,一○四年十月報縣府核可;但縣府認為,團體協約內容除工會主張的會員權益,未見會員義務相當的內容並列,部分法源互為扞格,日後恐衍生適法問題,且部分條文易衍生學校行政管理與教師義務不對等疑慮。
縣府「不予核可」,要求依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參酌公眾意見,不影響學生受教權與校務行政運作前提下,重新商議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團體協約內容。
宜縣教師工會不服,抨擊縣府「不予核可」違反誠信原則,影響工會組織與活動,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認為,縣府行為反覆,協商小組原已合意達成三十條條文,卻前後主張自相矛盾,有欠誠信,無正當理由「不予核可」,影響工作組織運作,已構成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於八月十八日完成裁定。
縣府無法接受,決定對勞動部提出行政訴訟;縣府指出,教師雇主是學校,縣府是接受委託協商,不是不當勞動行為的相對人,核可與否是縣府行政權,並不是勞資爭議,再者,行政行為不得差別待遇,許多教師並非工會成員,不應以協商條件為限。
地方打中央 教師工會:尊重縣府
宜縣教師工會理事長朱堯麟說,提行政訴訟的對象是「勞動部」,縣府要怎麼做,他都尊重,「地方打中央」,民進黨打民進黨,他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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