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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黨竹縣議員高偉凱 請監察院糾正勞動部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中)今天下午向監委江明蒼陳情,希望監察院糾正勞動部。(記者黃美珠攝)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中)今天下午向監委江明蒼陳情,希望監察院糾正勞動部。(記者黃美珠攝)

2016/09/26 20:49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趁著監委下鄉,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今天下午跟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一起,就勞動部在本月初逕行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違反母法規定的狀況,要求監院糾正勞動部。接受陳情的監委江明蒼說,他將請勞動部說明,釐清當初勞基法第36條的立法意旨,以釐清勞動部是否確實有所踰越。

高偉凱說,我國的工時從1週48小時,進步為2週84小時,到現在是1週40小時。這規範的是勞工每週工作工時的上限,資方不是非排到這個時數不可,但每1次縮短工時,都有資方抱怨實施困難,其實大部份的困難,都可以靠「增加雇用」來解決;甚至之前2週84小時,資方說零碎(或說「畸零」)工時不好排班,其實若真不會排,直接40小時就沒有「零碎」的問題,因為勞動條件本來就可以優於勞動「基準」。

他說,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條條文意思很清楚,也就是指勞工連續工作6天就要休息1天。然而勞動部卻逕自把「每7日」解釋為「每7日為1週期,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於是推導出特定情形下,例假與例假之間可間隔12天的結果。

高偉凱說,勞動部又逕行解釋特殊情況不用7休1。他和電資工會都認為這不但違法,而且所有列出的例外情形,都不是真的非要讓勞工連續工作8天以上不可。事實是勞動部刻意忽略:縮短工時應該讓政策導向增加僱用的趨勢。

高偉凱還說,勞基法是「基準」,也就是「最低」標準的意思。標準之上可以有彈性空間。例如,在玉山上面工作的人,如果每月多給3天返鄉假和例假相連,這樣的狀況當然合法。這樣就沒有「7休1或7休2,來不及回家再來」的問題。但也正因為是底線,所以不能彈性到標準以下。

而勞動部放寬標準等於是「沒有最低,只有更低」,所以他們希望監察院糾正勞動部這個踰越的詮釋。

接受陳情的監委江明蒼說,他將請勞動部說明,釐清當初勞基法第36條的立法意旨,以釐清勞動部是否確實有所踰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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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側身面對鏡頭者左)今天下午會同身旁的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一起向監委江明蒼(右中)陳情,希望監察院糾正勞動部針對勞基法7休1逾越的詮釋。(記者黃美珠攝)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側身面對鏡頭者左)今天下午會同身旁的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一起向監委江明蒼(右中)陳情,希望監察院糾正勞動部針對勞基法7休1逾越的詮釋。(記者黃美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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