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貼照諧音辱人 判賠5萬兼道歉
2016/08/21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臉書玩笑或影射辱人小心吃官司!張姓女子於自己的臉書張貼被害人照片,留言「整型前…」還將名字中的一字諧音,改為「淫」字,暗指這名女子被包養等,女子怒告張女求償百萬勝訴,但只判賠五萬元,需在個人臉書道歉七日,全案可上訴。
被告承認去年九月間,兩次在FB社群網站張貼相關發言,但內容並非影射謾罵或侮辱詆毀,留言文字也無指名道姓,主張不會令人連結所指是誰,應無公然侮辱行為,但未被法官採信。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臉書留言「整型前…」並張貼一名女子的照片,有網友問:「哪位大嬸?」被告回覆暗指原告,並再張貼對方照片,留言「『小淫淫』自己也這麼說,『牠』還說小騎騎很台沒品味又有口臭」、「看到『淫』的金主照片,長得跟鮑鮑照裡的男主角不一樣…『牠』到底有幾台ATM。」
被告陸續發文「忘了跟妳說,我朋友在色情網站看到『淫』三點全露的碗公奶」、「錢太多不如捐給孤兒院,遠比包養妓女有意義」,被害人曾是補習班課輔老師,不堪受辱怒告對方求償百萬,並要求網路道歉六個月。
法官衡量雖是諧音,卻已足使一般閱讀此文的人,認知是指被害人,判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並估算臉書按讚數最多四十餘次,人數非鉅,加以FB網站屬個人網頁,閱覽人數應有限,故只判准道歉七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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