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罵人「禽獸畜生」…統統無罪
2016/07/20 08:00
還罵了「野狗、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都沒事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網路上流傳一份「罵人價目表」,有時候罵得好,法官也認同而判無罪;台中市大里區賴姓婦人見有男子在她住處牆角小便,她辱罵對方「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等語,遭該男子控告公然侮辱;法官表示,罵得雖然有點難聽,但無逾越合理範圍,堪認尚屬適切,告訴人遭被告批評,乃自己行為不檢(隨地撒尿)所致,本屬咎由自取,判賴婦無罪。
男子在牆角小便2次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104年12月2日,賴婦見有一男子在牆角小便,她很生氣,因該名男子是第二次在此處小便,她拿著裝水的水桶去清洗,清洗過程邊洗邊罵,「我只是發洩情緒而已」。
法官認為行為不檢
法官說,人與禽獸的區別在於,人會運用其智慧及工具增進生活的便利,並維護生活環境的衛生,免於疾病侵襲。除非嬰幼兒或因病失禁,一般人不會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如同貓、豬、狗(野狗、禽獸、畜生)露出其生殖器,隨地撒尿。被告批評告訴人「沒教養、沒讀書」,與告訴人自身所為的不雅舉動對照,並無逾越合理範圍,堪認尚屬適切。
雖難聽 未越合理範圍
告訴人任意在他人住宅牆面撒尿,確有不及貓、狗之處,雖然被告罵得難聽、或有過於嚴苛,但乃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所為合理評論,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告訴人遭被告批評,乃自己行為不檢所致,屬咎由自取。
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所規定,因保護合法之利益,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而為適當評論的要件,無庸負擔公然侮辱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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