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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長期未作業漁船 停泊漁港要收費

2024/02/20 05:30

漁業署一月廿九日發布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以解決烏石港(見圖)等九處第一類漁港泊位不足問題。 (資料照,宜蘭縣政府提供)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我國漁船停泊國內漁港免收使用管理費,但有部分船主將漁港當成廢棄漁船場,導致長期未作業漁船滯留漁港占用泊位。漁業署表示,將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漁船泊港收費,漁筏、舢舨依照長度收費,依停泊位置每公尺每天十元起跳;未有證照的漁船則依總噸位收費,依停泊位置每日每船噸二元起跳。

部分船主將漁港當成廢棄漁船場

漁業署於一月廿九日發布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將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之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同時推動老舊漁船限期自行解體延長汰建新船期限,以解決烏石、南方澳、正濱、八斗子、新竹、梧棲、安平、前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第一類漁港泊位不足問題。

漁業署說明,沒有漁業證照的漁船卻停泊在第一類漁港碼頭或水域內,每船每日依每船噸四元收費;若未停泊於碼頭者,則是每船噸每日二元。若是舢舨或漁筏,停泊於第一類漁港碼頭,則依照船席碼頭長度每公尺每日四十元收費;未停泊於碼頭者,依船舶全長每公尺每日十元收費。至於遊艇、小船、客船、貨船、工作船維持先前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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