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禁上路 違者最高罰3600元
2022/12/10 05:30
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不得行駛於道路,違者最高可處三千六百元罰鍰。 (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交通局提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從今年十一月卅日起開始實行,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因此,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不可行駛在道路上,違者最高可處三千六百元罰鍰。
屬個人行動器具 11/30起開罰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科長林碧芬指出,在道路上常見民眾騎乘電動滑板車,甚至有人酒後騎乘,被警方攔檢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她強調,電動滑板車是禁止上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要不是汽車或法規訂定的動力載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包括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
林碧芬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已增訂將「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在新北市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法處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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