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 魏應充要再入獄4年10月
2022/07/30 05:30
頂新劣油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違反食安法與詐欺取財罪,判魏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劣質油,精煉混合製成食用油賣給國人,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違反食安法與詐欺取財罪,判魏四年十月(不得易科罰金)與四年四月(可易科罰金),合計九年二月,頂新公司罰金一億五百萬元;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去年一月假釋出獄的魏應充,近期將再次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去年1月假釋 檢方啟動防逃
判決認定,頂新公司自二○一二年一月起至二○一四年十月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原料,透過精煉、添加品質較佳的原料油後販售,彰化地檢署起訴時任頂新負責人魏應充等人。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魏應充等人全部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認定魏應充違反食安法與詐欺罪,改判十五年徒刑,判罰頂新二億五千萬元。
最高法院二○一九年駁回魏應充所犯廿六罪定讞,其中七罪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五年九月,另十九罪可易科罰金,並將其餘四十五案撤銷發回更審。
魏應充先前已因味全混油案被判刑二年定讞入獄,頂新案廿六罪判刑定讞後,法院將不可易科之刑,裁定與味全案合併執行四年八月;餘罪昨定讞後,台中高分院也將另行裁定與前案合併執行刑。
45案39件有罪 判刑9年2月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發回的四十五案,認定有六件因非魏決策而判魏無罪,其餘卅九件魏應充仍有罪,考量已與部分被害下游廠商和解、達成退款協議,並與消基會、消保會和解,酌減量刑。
更一審因此將魏應充依卅九罪判刑共九年二月,其中四年十月不得易科罰金;頂新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各判處四年一月、六年八月,頂新罰金一億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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