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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遊強推購物行程 最高罰50萬

為了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提報國內一日遊新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昨審議通過,下個月公告上路。(資料照)

為了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提報國內一日遊新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昨審議通過,下個月公告上路。(資料照)

2022/07/30 05:30

消保處通過新規範 下月公告上路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疫情稍緩又適逢暑假現出遊潮,攸關自己權益事項要多留意!行政院消保處昨天表示,針對交通部提報之「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審議完成,下個月公告上路後,若是有未經消費者同意安插購物行程等狀況,可依據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最高開罰業者五十萬元。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一日遊常因為行程較趕,景點停留、用餐等時間可能受到壓縮,過去曾有導遊約定十二點半集合,卻突然提早十分鐘就集合離開,導致有遊客被丟包;另外還有導遊安排土產業者到遊覽車上販售商品,導致行程延遲,造成旅客權益受損。

契約相關資訊 清楚揭露

為保障旅客權益,陳星宏說,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如捷運站出口,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將進行規範。首先,明定業者應該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其次,也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清楚揭露的資訊,包括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

第三是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即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業者未依約 遊客可求償

第四是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二至五倍的違約金,甚至得終止契約等。

而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

此外,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物品,事後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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