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民航法令矛盾 航空公會促修法
航空公會建議修法內容
空勤工時建議回歸專業民航法令 並增訂罷工預告期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航空業勞資爭議不斷,空服員、機師屢傳醞釀罷工,六家國籍航空組成的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日前正式發函交通部、勞動部,指勞動、民航法令有矛盾,業者「守法卻違法」,恐扼殺航空產業競爭力,建議修法,空勤組員工時、休時等派遣規則應回歸專業民航法令辦理,也建議增訂罷工預告期至少十四天,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守法卻違法 恐扼殺航空產業競爭力
華航空服員前年發動罷工,航空業勞資爭議開始「遍地開花」,華航、長榮機師今年醞釀罷工,兩航空公司空服員也持續爭取改善勞動條件,對旅客及航空業營運造成衝擊。
航空公會指出,我國空勤組員飛時、休時規範均符合國際要求,也未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卻因與勞基法存在矛盾,屢遭勞檢裁罰,另工會多起爭議的相關法令不夠周全,影響經營。
正式發函交部、勞部 盼比照德日法令
航空公會於上週五正式發函交通部、勞動部,建議比照德國、日本勞動法令,將空勤組員工時委由民航法令規範。針對飛航工作條件限制,航空公會認為,勞動主管機關將航線區分為越洋、非越洋,非越洋受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十二小時規範,但無論區域或越洋航班皆具相同工作特性,AOR未另訂不同休時與工時條件。
另外,勞檢超時定義嚴苛,業者無法掌控而延長工時,如機場塔台流管、氣候不穩、軍事演習等,不被認同為突發事件,亦不認同業者主張空勤組員於航班地停、交通時間應屬可以休息狀態,而不用列入工時。
航空公會指出,勞基法規定勞工輪班間隔至少需十一小時,且工作四小時須休息三十分鐘,但空勤工作肩負飛行安全責任,有連續必要性,難硬性排休,空勤工作跨國、跨時區且無法中停,無法區分晝夜。
有關罷工部分,航空公會也建議增訂罷工預告期至少十四天,資格應明確定義。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罷工權取得須由工會全體過半同意,但今年機師罷工投票,出現長榮與華航等跨公司機師成員的職業工會投票罷工、某公司未足半數成員同意也面臨罷工危機,與企業罷工需有半數同意的法規精神不符,恐有「由他公司投票對特定公司罷工」的疑慮。
航空公會呼籲,為維護勞資雙方權益,促進我國航空產業國際競爭力,應另立空勤組員適用的專法專章,否則法令界線不清,勞資間對立升高,侷限我國航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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