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 大法官認定違憲
日商DHC釋憲創先例,大法官將案件事實放首段。(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項程鎮、吳亮儀/綜合報導〕DHC打贏憲法官司!日商DHC台灣公司不滿化妝品廣告沒事先送審被罰,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宣告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比例原則,還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即日起失效。
違反言論自由 DHC打贏憲法官司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就算化妝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大法官認為,含藥化妝品對民眾健康的影響雖較一般化妝品為高,但相關廣告對民眾的健康不會造成直接威脅,如果產品違法,只要透過事後懲罰和禁止輸入、製造和抽驗等取締措施,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
DHC在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於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廣告載有:「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傷害肌膚」等字眼,因未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罰鍰三萬元,DHC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轉而聲請釋憲。
食藥署科長洪國登說,去年九月就已將化妝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往立法院審議,取消事前審查規定。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修正化妝品定義,增訂化妝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妝品成分等立法定義。
洪國登說,歐盟、美國、日本、韓國都沒有事前審查規定,對大法官的釋憲,食藥署表示「尊重」。未來將加嚴審查廣告違規,例如廣告違法宣稱療效等。
目前成藥、指示藥的廣告刊播也需事前審查,是否也受影響?洪國登說,在一九九六年也有藥商聲請釋憲,但大法官當時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藥品關係人體健康,在言論自由和健康之間,應以健康為重,因此藥品廣告仍需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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