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室內空品修法 最高可處25萬元
2011/11/08 20:3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今(8)日三讀修正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未來若室內空氣品質若不合格,且場所管理人遲未改善,將可能遭處新台幣25萬元罰緩。
新修正通過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在公佈後1年施行。條文中明定建築或大眾運輸工具等密閉、半密閉空間,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設有專員維護管理空氣品質,並委託相關測定機構檢驗,將定期檢查結果製作紀錄。
若場所空氣品質不符合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未達成者,依法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場所,甚至停止營業。若業者有偽造檢驗紀錄的情形,則可依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空氣品質改善期間,管理人須在入口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
但若是場所空氣污染事由為「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有毒氣體外洩等,將不在此法規範之列。
根據條文規定,空氣污染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臭氧,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規範之室內場所則包括各級學校、圖書館、博物館、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照公眾「聚集量」、「進出量」評估認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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