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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40多隻任惡臭、病死 身障男挨罰9.8萬興訟敗訴

2024/01/20 19:53

動防所人員與義工訪查時,屋內都是雜物,連通行都有困難。(苗栗縣動防所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徐姓男子養一群狗,卻無經濟能力照顧,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人員與義工訪查時,驚見現場臭氣瀰漫,狗兒瘦弱或生病,還有狗兒已病死,宛如置身地獄,甚至因近親繁殖,狗數量高達40多隻,遂將狗兒帶走安置,並處罰徐男9萬8000元罰鍰。徐男提出行政訴訟,指苗栗縣政府處罰不當,不過,法官認為他確實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法令,駁回徐男的訴訟。

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於2022年5月,向苗栗縣政府陳情說,他養的狗健康不佳,且他無經濟能力、無交通工具,請求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幫他把狗載到醫院求診,苗栗動防所於同年6月派員訪查,詫異發現共飼養40餘隻狗,沒有提供乾淨、通風、排水等生活環境,也沒有提供充分戶外活動時間及妥善照顧,沒有給受傷或罹病的狗必要醫療,且未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這些狗有的骨折、肌肉明顯萎縮、罹患皮膚病等疾病,且可能近親繁殖,才會增加到40多隻,動防所人員與義工抵達現場時,因屋內堆置太多物品難以通行,異味相當重,有些義工甚至無法忍受異味,先撤退到屋外,生活環境非常髒亂不堪,更有狗兒病死,動防所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罰9萬8000元罰鍰,徐男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徐男主張,苗栗縣政府加重處罰他,違反行政行為恣意禁止原則,另外,也沒有說明他有何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行為,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近來因眼疾不能視物,他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實不應予以處罰,或應予減輕,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包括動物保護法等法律,都規定飼主對動物,要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食物飲水,以及適當的生活環境等,也要有植入晶片且辦理寵物登記,並施打疫苗等措施,徐男全部都違反。

法官認為,苗栗縣政府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均採最低罰鍰額,分別裁處1萬5000元、3000元、5萬元及3萬元罰鍰,總計9萬8000元罰鍰,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沒入徐男所飼養的狗,這些處分於法有據,為適切之裁處,無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至於徐男提出的其他主張,也都沒有理由,駁回徐男之訴,可上訴。

動防所人員與義工,於狹小房屋內,驚見40多隻狗。(苗栗縣動防所提供)

部分狗兒生病,或營養不良而羸弱。(苗栗縣動防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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