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持續發酵 專家籲拉長申訴期至10年
行政院院本部及僑委員性別委員楊聰財認為,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應放寬追訴期,並針對累犯加害人進行進行專業醫療評估,予以適當處遇。(記者邱芷柔攝)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近來各界性騷擾風波不斷,然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針對被害人提出申訴期限為事件發生後1年內,性平專家認為,考量受害者會有延遲求助的情形,建議修法放寬,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將追溯期拉長至10年,此外,考量性騷擾加害者可能有精神障礙問題,再犯時應進行專業醫療評估,比照性侵犯予以輔導教育、心理治療等處遇,降低再犯率。
#MeToo事件持續受到關注,蔡英文總統昨(6日)晚也再次向社會表達歉意,強調行政團隊要就3大方向進行整體的機制改革方案,包括凝聚跨黨派、社會共識,推動性平法規總檢討及修法,力求在下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行政院院本部及僑委員性別委員楊聰財今受訪時指出,他認為修法有兩大重點,其一是被害人的申訴的追溯期應拉長,第二是針對加害者,如有累犯情形應進行專業精神醫療評估,提供適當處遇措施。
楊聰財說,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是案發後1年內,但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追訴期可長達10年,根據受害者經驗,許多受害者當下無法反應,且可能需經過焦慮、沮喪等心理路程,當認知到遭受性騷、進一步提出申訴,往往都過了申訴期,因此希望可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延長申訴期。
楊聰財指出,許多性騷擾加害人有精神障礙方面問題,例如特殊性癖好正、觸摸癖、偷窺狂等,這類個案再犯風險大,會造成被害人增多趨勢,因此建議若發現累犯,應接受專業精神醫療評估,他舉例,性侵害犯若只接受刑法處理,再犯率至少66%,若適當處遇,例如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可降低再犯率到10%以下,因此性騷擾也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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