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噁!團購蹄膀竟是「過期10年」產品 中市衛生局今展開稽查
江和樹現場拆封肉品,現場飄出一股酸味。(記者林旻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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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買到過期10年蹄膀? 中市衛生局查證:業者有效日期印錯、非過期
〔記者林旻臻/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里區民眾洪先生與朋友在網路團購20包紅燒蹄膀,打開吃幾口後發現味道酸酸的,查看包裝製造日期竟是102年。民眾黨市議員江和樹痛批實在太扯,過期10年的肉品現在還在販售,不曉得有多少民眾受害,要求市府衛生局慎重處理。
市府衛生局回應,今日獲報後前往業者位在沙鹿區的營業處所稽查,比對業者電腦資料,加上產品包裝印有豬肉原料原產地台灣,這是自110年1月1日起需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的新規定,因此該產品非過期,為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陳述後開罰。
江和樹說,民眾18日拿到肉品,當下打開吃了一點點,覺得口感酸酸的,看到包裝才驚覺蹄膀早就過期10年,連忙向他陳情,後續負責團購的朋友有退錢,但是是朋友先自掏腰包,還是廠商賠的錢就不得而知。
江和樹說,包裝上的貼紙寫製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一年,他上網確認受害民眾購買的蹄膀重量、外觀,與該廠商於臉書的販售品項相同。受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習慣網路購買食品,但要等收到貨甚至吃下肚,才會發現有問題,「怎麼會有那麼扯的東西,居然肉已經過期10年了還在賣」,他懷疑廠商是用貼紙標示製造日期,而非直接打印在包裝上,恐有食安疑慮,要求市府一定要嚴查。
衛生局說,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包裝標示製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1年。(記者林旻臻攝)
民眾向市議員江和樹陳情,網路團購竟買到過期10年的蹄膀。(記者林旻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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