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訂公廁管理自治條例 超商廁所未供衛生紙最重罰1.5萬元
台北市政府訂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未來便利商店、速食店、百貨公司等提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的廁所若未按規定提供設施,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記者鄭名翔攝)
〔記者鄭名翔/台北報導〕為精進公廁品質,台北市政府訂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除公部門外,擴大納管私部門的便利商店、速食店、百貨公司等提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的廁所為公廁,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軟硬體設備及維護管理,若限期內未改善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今經北市議會一讀審議通過,後續待三讀完成、報請中央核定後,有望今年底前公布實行。
北市現納管公廁共6979座,分隸屬1300多個管理單位,環保局過去雖有評鑑措施希望提升公廁品質,但考量多年來仍與美日等先進城市有所差距,為再精進公廁軟硬體設施及環境品質,特定出自治條例將管理作為予以法制化,明定須有軟硬體設施及評鑑標準、頻率等,且加之違規罰則。
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審查此自治條例,議員王浩認為,當今便利商店提供的廁所最多民眾使用,環保局應納入管考對象;議員周威佑指出,除環境項目外,關於男女廁比例、性別友善廁所等設置情形也應納入規範;議員汪志冰則強調,父母均有育兒照護責任,應於男廁內增設尿布台等嬰幼兒照護設施,才可達到性別平權。
環保局說明,凡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均為公廁,因此除公部門轄管公廁外,包括超商、速食店、咖啡店、百貨公司對外開放廁所也均納入公廁規範對象,而關於男女廁、無障礙廁所比例均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已有規範,至於在男廁新增育兒照護台等,會先由公部門試辦,後續新設公廁達一定面積均要求設置。
據此自治條例規範,公廁內除便器外,廁間內應設置衛生紙及貼心設施、掛勾、置物架、加蓋垃圾桶,並裝設扶手、求助鈴、張貼衛生紙可否丟棄馬桶內之標示,廁間門上則須張貼便器種類標示,廁所內也應設置洗手檯、給皂機、整容鏡及擦手紙架或烘手機。
此外,環保局將派員檢查公廁環境整潔,併同公廁軟、 硬體設置及維護情形進行評鑑分級;自治條例也增訂罰則,若設施不符規定且於期限內未改善,處管理單位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而評鑑結果未達門檻,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名稱,若拒配合檢查則最重可處1.5萬元。
「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今經法規會審議通過,環保局指出,後經議會三讀通過後並經中央核定,最快有望今年底前公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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