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審議會教師代表 高教工會反對空白授權教育部遴選
私校退場審議會教師代表,高教工會反對空白授權教育部遴選。圖為高教工會曾開記者會呼籲「退場條例要徹底,不要留爛尾!」(高教工會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發聲明指,教育部近日正在研訂私校退場條例的相關子法,質疑私校退場審議會委員的遴選標準是黑箱作業,反對空白授權教育部恣意遴選,認為應依推薦團體的教師人數和會費數額作為遴選標準,退場私校之浮動師生委員代表則應直選。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4月22日立法院完成三讀,5月11日總統府公告,第4條規定「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會權限包括:學校列為專案輔導之認定、針對專輔學校加派董事及監察人、令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等。
教育部於6月6日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高教工會表示,過往即最讓人詬病的審查會委員產生辦法,在「教師代表」委員之部分,僅模糊規範「學校教師代表由各全國性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亦即將教師委員「遴選權」空白授權教育部可恣意遴選,可不考量委員產生的代表性與正當性,認為審議過程恐將因此引發更大的爭議。
高教工會提案增列遴選委員應參考之明確標準,不管是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教師代表,均應依推薦代表之全國性相關團體,其會員任職於私校之「教師人數」及「經常會費數額」為遴聘標準,團體應出具前1年度的財務決算表或相關資料,以私校教師會員人數之總體經常會費收入為依據。
高教工會強調,課審會學生代表之選任,教育部即訂出了一套完全由學生自我推薦、自我組成審議委員、自我內部討論後,產生標準、進行遴選的制度,顯見教育部過往對於相關審議委員之遴選,早有非僅由教育部單方面主觀遴選的前例。
此外,對於草案規定,審議會實際審查個別學校時,「應另行增聘經該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兩名擔任委員」,高教工會認為,為避免校方透過行政權掌控校務會議的常態,不應僅由校務會議推選,而應透過教師、職員與學生分別「普選」的方式選任浮動師生委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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