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疫情破口!近海漁船若接觸他國船員 返港6小時前須通報
2021/09/01 19:37
漁業署新增規定,要求我國沿近海漁船若有停泊外國港口,或和外國船隻、船員等有接觸,返港前6小時都要通報。(資料照)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今年7月20日,海巡署在台南安平外海查獲漁船走私8名偷渡客,其中6名偷渡客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且為印度株,為堵漏洞,漁業署修正處分原則,疫情期間漁船走私、偷渡,一律從重處分,另也規定即日起沿近海漁船若有和其他外國船舶有接觸,都須通報。
農委會於9月1日發布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其中規定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海上作業,如因緊急避難或救難,進入大陸地區、外國港口,或與大陸地區或外國船舶接駁人員、傳遞物品或其他接觸時,船長應於出外國港口前或進入我國漁港6小時前,主動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或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並應依指示停泊指定漁港,並且返回後要隔離檢疫14天,若違反規定,將處3-15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近來漁船走私事件頻傳,漁業署都迅速祭出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船長等幹部執業證書還有漁船的船員手冊等重罰,漁業署也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疫情期間從事走私、偷渡行為,將從重予以處分,最重可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沿近海漁船通常出海作業1天到2周不等,他指出漁船上都裝有定位器,為了防堵相關走私案,漁業署會加強稽查,也希望沿近海漁船若有停泊外國港口,或是和外國船隻有接觸等,都要誠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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