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車買賣契約出爐!消費者有3天審閱期 訂金不得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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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較現行規範提供消費者更進一步的保障。(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範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業者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10%,消費者遇有汽車履修不復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等,較現行規範提供消費者更進一步的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的情形下,因銷售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的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因此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
此外,草案中也規定,業者若有收取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消保處說,實務上特別約定的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的交易。
消保處另指出,汽車若在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
消保處進一步解釋,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消保處也說,若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
另外,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汽車經製造廠或進口商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的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的義務;且契約應記載業者對車輛負保固責任的時間、里程數。
契約中則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也不得要求消費者提前清償應支付其他費用,或是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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