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學童首次配眼鏡須拿處方箋 驗光師違規恐挨罰
2017/11/01 22:08
衛福部預告修訂「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未來6歲以上、15歲以下的孩子首次驗光配鏡,將必須先看眼科醫師、拿到驗光處方才能進行配鏡。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安蕎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衛福部預告修訂「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未來6歲以上、15歲以下的孩子首次驗光配鏡,將必須先看眼科醫師、拿到驗光處方,驗光人員才能進行配鏡。驗光人員若違規,恐受罰鍰,甚至是停業或廢照的處份。
綜合媒體報導,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指出,現行《驗光人員法》已規定6歲以下幼童配鏡時,須先由醫師驗光再給予處方,本次修訂施行細則,則針對6歲到15歲國小、國中首度配鏡的學生也應先看眼科醫師。若驗光人員違反規定,將依法處2萬到10萬元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預估新制預告順利的情況下,最快明年1月1日就可上路。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理事長翁林仲指出,6歲以下是幼兒視覺發展黃金期,配眼鏡須由醫師診斷,才能排除斜視、弱視或其他先天性疾病所引起的視力不良問題,以便及早治療,且有些孩子只是用眼過度使睫狀肌過度疲勞出現「假性近視」,但經給予散瞳檢查和點藥治療,可能回復至100度,再經適當治療,也可能回復視力,不一定得掛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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