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首例!「舊港導航標桿」被法院撤銷古蹟認定
新竹市定古蹟舊港導航標桿因地主提出撤銷古蹟認定的訴願,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撤銷古蹟認定,讓文化界悲嘆。(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文化局104年10月26日公告指定「舊港導航標桿」為市定古蹟,但因位在私人養雞場內,地主訴請撤銷市定古蹟認定,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成為新竹市第一個被法院判定撤銷市定古蹟案例。文化界人士認為對未來具文史價值的私人地物要指定為古蹟是一大打擊。
新竹市文化局文資科長林曉華說,此案是因地主提起訴願,過去新竹市並沒有相關案例,有耆老認為此導航標桿是台灣光復後才設置,究竟建造年代是日本大正時期或台灣光復後建置,因現有文獻史料不足難以定論,但即使標桿是光復後所建,也不代表沒有文資價值。將再送古蹟審議委員會重新審查及討論,評估認定其價值。
依據新竹市文化局相關資料顯示,此標桿地點在舊港、俗稱竹塹港內,是一座水泥柱狀的燈塔標桿,約在1899年,即日治時期明治32年設置,因舊港稅關隸屬淡水稅關,此舊水泥柱狀的竿燈塔,可做為燈塔之用。
文化局兩年前經古蹟審議委員會探勘與討論,認為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可見證新竹舊港日治時期兩岸經貿史實,且在北台灣發展時期有獨特性甚或唯一性。加上此標桿是早期航海最簡易的標桿,具航海歷史文化價值。
由於此標桿是最早有供電設施的混凝土燈桿,有2-3層樓高,具稀少性,研判舊港導航標桿是做為船隻入港導航之用,是台灣地區僅存特有功能建物。
新竹市文化界人士認為,撤銷市定古蹟認定將打擊全國文化局在與私有古蹟所有權人溝通上的士氣,文化局應再補足相關調查研究資料上訴,否則未來將讓具文資價值私有地物的古蹟認定、保存更加困難。
文化界人士也質疑此案審議過程是否有足夠資料佐證,建議應優先從已有豐富文史資料、具市民高度共識的老屋進行古蹟的審議認定。
新竹市定古蹟舊港導航標桿因地主提出撤銷古蹟認定的訴願,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撤銷古蹟認定。(記者洪美秀攝)
標桿具導航作用,但位在私人養雞場內。(記者洪美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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