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酒駕 鄭運鵬:應列專章處理
鄭運鵬認為應立酒駕專章並應簡訟重罰,並提出4項建議。(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通訊軟體Line上面,時能看見別人傳出寫著「交通大執法臨檢日期、時間」的警察擴大臨檢表,並提醒喝酒不開車。立委鄭運鵬今於交委會質詢表示,警政署若要對民眾宣導勿酒駕應正式公告,若資料外洩,則應改按週排班。警政署表示,對於擴大臨檢時間,有要求固定哪一天,但時段因地制宜,針對地區特性去規劃,但認為不要事先公告執法時間。
處理酒駕三階段以事前防範、事後處分、預防再犯為主,鄭運鵬認為,酒測宣導應增加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人員等,到飲酒場合向酒客宣導,警政署允諾會加強宣導。
另外,2015年各類刑案造成841人死亡,當中有520人是因駕駛人過失導致,占總數61.8%;一年酒駕移送法辦約6萬件,單純酒駕部分多是緩起訴、法官判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對有錢人不痛不癢。鄭運鵬認為應立酒駕專章並應簡訟重罰,並提出4項建議。
鄭運鵬表示,刑法制定的時間在民國24年,當時汽車少且無交通事故專章概念,對於開快車、酒駕等行為無明確刑責,應制定交通事故刑法專章,就像台鐵抓黃牛有訂定專法一樣,才能明確嚇阻民眾酒駕。
鄭運鵬表示,可分成單純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被人他所撞、酒後駕車肇事無傷亡、酒後駕車肇事自己傷亡、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死亡等態樣,單純酒駕歸行政罰,而讓酒駕致他人死亡及肇事逃逸者,刑度應比現行3到10年更高。
第三,鄭運鵬認為專章中,應規定由檢察官代為提出保全程序,避免酒駕者脫產;並明定肇事者民事賠償的誠意和金額,列為緩刑依據,酒駕肇事致他人傷亡者及逃逸者,均不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鄭運鵬表示,若減少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案件,改採行政罰,可減少檢察官8分之1的訟源。而行政罰修正累犯加倍處罰不以9萬元為限,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
交通部長賀陳旦表示,方向上絕對支持,但程序上仍要與相關單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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