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判刑輕 立委趙正宇:不符人民期待
為防止酒駕,警方不定點設立酒測臨檢。(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立委趙正宇今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時表示,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條,酒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但法官實際審判時,有期徒刑從來沒有判超過6個月,還可併科罰金。法務部表示,已發現酒駕案件量刑傾向輕判,難發揮刑罰抗制犯罪功能,為達遏止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已請台灣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所屬檢察官,督導所屬檢察官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的不當判決,應提起上訴為救濟。
趙正宇表示,經檢視台北地方法院10月到11月的判決書當中,以100個案例為基準,其中34個都是累犯,還有一個範例是酒駕累犯5次,90年第1次被判30天拘役、91年罰2萬元、96年被判5個月,後來減刑成2個月15天、101年酒駕還是被判5個月,第五次酒駕時才被判6個月,且還下註解被告自制力薄弱,且未記取教訓;還有一個案例酒駕累犯6次,最重也才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這明顯就是不符人民期待。
立委鄭寶清表示,鑑於台灣當前酒駕罰則,在整體刑法裁罰比例已屬重罰,卻尚未能有效阻止酒駕違規,因此,特別提案要求執法機關於臨檢酒駕現場,必要時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即刻拘留酒駕駕駛人24小時。延長酒駕者講習時數部分,要求2個月後就要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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