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裁罰一億餘元 高等行政法院判罰單撤銷
2016/03/22 19:33
日月光102年間污染河川一案,高雄環保局祭出1億餘元的罰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府裁罰金額計算錯誤,今判決高市府敗訴,撤銷罰單。(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日月光公司在102年間被高市環保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重金屬廢水污染河川,被環保局祭出1億餘元的罰單,日月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府裁罰金額計算錯誤,今判決高市府敗訴,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102年10月1日,高市環保局查獲日月光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的重金屬強酸性廢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不但勒令日月光晶圓製造廠K7廠停工,還將日月光公司移送法辨,並裁罰1億2百多萬元。
刑事部分,日月光K7廠長蘇炳碩等4人,一審被依違反《廢清法》規定輕判1年多刑期並給緩刑,去年9月間,二審法官認為日月光所排廢水有經「處理後排放」,不是如垃圾般任意棄置,不能算是《廢清法》裡規定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該用《水污染防治法》究責,但日月光涉案時,《水污法》尚未完成修正,日月光案發時的行為並無罰責,因此判日月光無罪。
行政裁罰1億多元部分,日月光不服裁罰提出上訴,高高行合議庭認為,高市環保局從96年開計計算日月光產出有毒污廢水污染河川,共裁罰日月光1億多元罰款,但根據高市府查廠資料,並沒有發現日月光公司從96年起就開始污染河川,因此認定高市府計算方式錯誤,判決撤銷日月光罰單,不過日月光已繳清的1億多元罰款,高市府可以不用歸還給日月光,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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