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計薪不可低於平均工資 即日起生效
2014/10/07 12:40
勞動部最新解釋,孕婦產假薪資原則是分娩前1個月為準,如果低於6個月平均工資,當然擇優採用。這項規定即日起生效。(資料照)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產假期間工資照領,但是要怎麼計算?勞動部最新解釋,原則是分娩前1個月為準,如果低於6個月平均工資,當然擇優採用。這項規定即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規定,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工分娩前後可享8週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表示,現在工作模式多元,工資計算方式也多變,很多工作將部分工資採獎金制,對孕婦未必公平,例如可能因為產檢少了全勤獎金,或業績沒辦法再創高峰,依原規定用產前1個月的工資計算可能較吃虧。
勞動部邀集學者專家商議,決議比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患職業病的職災補償原則,採最近1個月工資或6個月內「平均工資」擇優。
例如產婦A小姐最近1個月薪水(含獎金)3萬元,除以30,算出平均每天工資1000元,照原來的產假給薪作法,產假56天工資共5萬6000元;但以A小姐近6個月平均工資卻是1025元,算出56天產假期間可領的工資是5萬7400元;這種情況下應選擇對勞工較有利的算法,以平均工資計算產價應照給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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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解釋令:勞工產假薪水 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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