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市府體育處長孫清泉 涉賄圖利業者判撤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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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前體育處處長孫清泉。(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任用的體育處(現改制體育局)處長孫清泉,被控在職時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涉嫌收賄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使業者能轉租攤商牟利,今年7月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孫撤職3年。
孫清泉原本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在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於2010年3月轉任北市府體育處長,深受郝龍斌重用,孫任期到2012年3月為止。
監察院指出,孫清泉於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擔任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期間,明知王姓女子是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的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金錢往來,不顧所屬簽呈已指出「申請者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為營利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
監察院表示,孫清泉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的申請案,並19次指示所屬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獲取無償使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的不正利益,經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定孫清泉除觸犯貪污罪,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的誠信清廉,違失情節重大,日前判處撤職3年,可上訴。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孫清泉8年4月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4年6月徒刑;終審最高法院今年7月維持高院判決,全案確定。
此外,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指出,公務員行政究責採「刑懲併行原則」,若公務員有違失,即「應」送監察院審查,但監察院自2016年9月起,7次函請台北市政府儘速查明孫清泉違失責任;2020年8月24日檢察官以孫清泉涉犯貪污罪嫌提起公訴後,監察院再2次發函要求北市府檢討其懲戒責任,但北市府於監察院一再催促,仍執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予處理」。
監委批評,北市府不但未移送監察院審查,且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迄監察院提案彈劾孫清泉後,北市府始函請懲戒法院裁定先行停止其職務,核有重大違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應檢討,人事人員未依法核辦相關人事案件之責。
監委表示,北市府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坐等懲戒時效消滅,故提案糾正,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法務部廉政署檢討強化政風機構肅貪防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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