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體育處長孫清泉收賄 判4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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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前體育處處長孫清泉判處4年6月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郝龍斌台北市長任內愛將、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時任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年至2012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向民間團體收受賄賂,讓業者能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假公益、真營利」;高等法院依3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孫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孫清泉原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在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間,於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間任北市府體育處長,深受郝龍斌重用。
孫清泉被控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以每場4、5萬元或每日2萬元的價格收賄,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等,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圖利等罪起訴孫。
台北地院一審審理認定孫觸犯10件貪污罪,共收賄35萬元,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
孫上訴,二審高院改認定只有其中3件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且金額皆為5萬元以下得減輕其刑,另7件因告訴人即業者的陳述前後不一,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合議庭審酌孫清泉歷經多年偵審,始終否認犯行,對自身錯誤未有任何反省或悔悟之意,態度不佳,3罪各判3年8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二審判決獲最高法院維持,駁回上訴定讞。
孫清泉一審被判有罪後,台北市政府也將他停職,孫打行政訴訟抗罰,懲戒法院判停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