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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市體育處長涉賄圖利業者 懲戒法院裁定停職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裁定先行停職。(資料照)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裁定先行停職。(資料照)

2021/11/03 12: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專門委員孫清泉,在擔任北市府體育處(現改制為台北市政府體育局)處長時,涉嫌收賄以圖利業者,遭人檢舉後,仍指示下屬與業者掛名合辦活動。監察院認為孫員違失情節重大,10月6日提起彈劾,北市府遂據此向懲戒法院聲請停止職務,日前獲得合議庭裁准。

彈劾文指出,孫清泉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擔任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處長期間,明知王姓女子是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給攤商抽成牟利的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王女不是體育團體,所辦活動是商業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孫清泉仍假借權力11次核准其申請案,甚至以體育處名義代為租借場地,讓王女取得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並獲取免除場地使用費的不正利益。

王女2010年9月所辦活動遭民眾檢舉,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至現場稽核,發現體育處雖為租借場地的指導單位,但現場並無任何體育處人員,且活動現場的攤位配置、數量皆違反規定,遂以書面告誡體育處,表示如再有類似情況,公園處將依規定廢止核准使用,且一年內不受理體育處的申請案件。

孫清泉未知所警惕,甚至於王女申請的另一活動,指示體育處承辦人員掛名「共同合辦」,以利王女申請舉辦長達3日的活動路權。監委蔡崇義與田秋堇批評,孫擔任處長期間,不顧下屬及市府公園處同仁意見,一犯再犯。

監委指出,孫清泉假借權力核准王女的申請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義務;孫清泉於審核王女申請案件期間,又在程序外與對方頻繁接觸,傳送多封簡訊要求給付金錢,且收受王女交付的支票並兌現,亦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孫清泉時任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濫用其權力,施壓下屬,情節重大,無異議通過彈劾。

北市府收到彈劾文後,認為本案刑事部分,台北地院已於9月2日宣判,合議庭依觸犯貪污罪,判孫清泉8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職務部分,監察院又已提起彈劾,故決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停止職務。

懲戒法院調閱北院的判決與監院的彈劾文,審酌孫清泉的違失情節、繼續執行職務對公務秩序所產生的影響後,認為他的違失情節重大,確有先行停職的必要,日前裁准。至於孫清泉的懲戒處分,則待之後合議庭進入實體審理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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