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借父當人頭購屋 父換權狀增貸吞款
女兒借父親名字買房子,父親不移轉登記還換發所有權狀增貸,吞了140萬元。示意圖非本新聞房屋。(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少見!女兒買房子借父親之名登記,後來想賣屋,父親不肯移轉登記,還去換發所有權狀,向農會增貸450萬元,還掉房屋貸款後,領出140萬元花用,女兒只好再打官司求償,南投地院先前已判決父親移轉所有權,後來再判決父親賠償140萬元。
南投縣李姓女子因有欠債,有購屋需求但怕房子會被債主查封,因此借父親當人頭買房子,由其男友幫忙出部分房款及好幾期的房屋貸款,後來她都有按時繳房貸,所有權狀和繳貸款用的帳戶,以及相關資料文書都自己保管,李女和兒女曾住在該房屋一段時間,遷出後房子由父親居住。
李女前年想賣房子,要求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寄存證信函無用,只好打官司,李父當時辯稱女兒曾欠下卡債,都是他出錢幫她養小孩,女兒男友匯進他戶頭的款項,是女兒基於孝道所為,根本與買房子無關,惟其說法不被法官採信,判決他要把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女兒。
李女打贏官司,李父不但不理,且去換發所有權狀,再拿權狀向購屋時貸款的農會增貸450萬元,還了該房剩下的貸款253萬餘元後,領出140萬元自用,女兒只好再打官司,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李父賠償女兒140萬元。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受委任者不能損害委任人的利益,李父換發權狀增貸又領出錢自用,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其女兒的權益,構成侵權行為,判決李父要賠償女兒140萬元。
律師段奇琬表示,買屋借名登記,即使借來人頭是最親的父母、家人,也應保存所有各種相關資料,且最好是登記時立契約清楚約定出名者僅供登記,以確保自己的財產權益。
段奇琬也說,借名登記契約法律無明文規定,是一種無名契約。其定義是借用另一人名字進行財產登記,實際上出名字的人並沒有取得該財產所有權,也是出名字的人除了作為財產登記對象外,其餘事情都不參與。
女兒借父親名字買房子,父親不移轉登記還換發所有權狀增貸,吞了140萬元,女兒打官司,南投地院判決父親把錢還處理。(記者陳鳳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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