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基市府免付東岸商場5千萬增建費 地院列3理由:大日合約未載明
基隆地院審理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基隆市政府給付5000萬元商場2至4樓增建費案,承審法官姚貴美今判決大日公司敗訴3大理由。(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地院審理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基隆市政府給付5000萬元商場2至4樓增建費案,基隆地院今(21)日下午5時宣判大日公司敗訴後發布新聞稿,承審法官姚貴美點出判決大日公司敗訴3大理由。
首先,大日提出與市府的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無基隆市政府府委託大日增建2至4樓建物,並由基市府負擔增建費的約定;且從大日與協力廠商主富公司簽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內容看來,也只有大日與主富針對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與約定增建工程費用如何分擔,未提及基市府須負擔相關增建費用與任何法律關係。
此外,大日提出東岸商場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僅能證明主富公司確實以大日公司名義申請過拆除、建築執照,無從據以推認大日與基市府間有簽立,針對東岸停車場增建、改建及費用如何負擔的委任契約。
其次,大日主張,基隆市政府2016年委託大日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才提出規劃增建2樓至4樓商場計劃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等增建完成後由基市府取得所有權。
此外,增建的2至4樓商場,納入2016年的委託營運契約範圍內,由大日公司營運,若日後續約時,也會將2至4樓增建納入2021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基市府的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大日與市府既然依促參法第8條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人,均有詳細約定;大日既與基市府約定2至4樓增建費用由大日負擔,大日應受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之理。
最後,大日公司依雙方約定,有將2至4樓增建物,無償移轉所有權給基市府的義務,不論大日對增建物的興建是直接、或間接出資,均屬大日與基市府間的契約義務,大日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基市府給付增建費用也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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