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隨機砍人 一審3年二審變12年
殺人犯意明顯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去年在台北捷運中山站8秒連刺4人的「鄭捷第二」郭彥君,一審認為他與被害人無冤無仇、無殺人犯意,而輕判3年;高等法院昨天打臉一審指出,郭彥君分明是以「造成最大傷亡」為目標,殺人犯意明顯,依此重判12年。
高院合議庭痛批,郭彥君刻意偷刀,往捷運站人潮眾多地方近距離隨機行刺,視人命如草芥,是基於殺人犯意而持刀揮刺,惡性重大;高院並認定,郭嫌犯行對傷者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及公眾恐慌,雖考量他有憂鬱、反社會性等人格特質,仍重判。
還押時面露不悅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法院重判本案,對近年頻傳的隨機殺人、傷人案具重大指標作用。高院昨提訊郭男出庭聆判,還押時郭竟露出「不悅、很煩」的神情,也避答是否上訴等問題。
判決指出,27歲無業男子郭彥君,為尋求發洩管道,去年7月20日晚間在北市超商偷水果刀,到中山捷運站4號出口沿電扶梯往下走,先對低頭看手機的莊女刺其左側上胸,接著面不改色往下步行,刺傷前方魏男肩膀正上方,險刺中頸部要害。
郭男接著再往下走,又刺傷劉姓男子、馬姓女子背部,8秒刺傷4人,被捕還揚言,若無人阻止,會在捷運站繼續殺人,「殺到全部人死光光!」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郭男,一審出庭時,郭自稱「沒有殺人犯意」,宣稱因遭表哥趕出家門,怕收不到毒品案的勒戒通知,才傷人發洩。
犯案時正常 8秒刺4人
士林地院委託醫院鑑定,認為郭男犯案時無精神疾病也無心智缺陷,法官認為郭男和4位被害人無冤無仇,刺傷4人力道不重,應無殺人犯意,依4個傷害罪合併判刑3年,另竊盜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竊盜罪已定讞。
高院審理時,郭仍堅稱無意殺人,並向社會道歉;但檢方論告痛陳,本案屬無差別殺人事件,與「北捷隨機殺人案」、「北投女童割喉案」、「內湖女童命案」都是隨機挑選對象的殺人案,應依殺人未遂罪重判。
高院認同檢方論告,認定郭男揮刺前2名被害人的胸、頸部等人體要害,有殺人故意,這部分改依2個殺人未遂罪論處,各判7年;另2個傷害罪各判1年半,合併判郭12年,可上訴。本案重創4名傷者身心,4人均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