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少不算理由 妻訴離駁回
2015/12/09 06: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林姓女子不滿林姓丈夫長期拒絕嘿咻,8年來次數寥寥可數,令她心灰意冷,提告請求離婚,開庭時林男反駁,每次盯著林女身體時,她都會說「轉過頭,不要看」,澆熄他的情慾,士林地院認為,不得以性生活頻率低,認定林男拒絕性行為,夫妻間無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駁回離婚之訴。
判決指出,夫妻間性生活次數,受到性慾高低、身體健康等因素影響,不得以頻率低,就認為是林男蓄意拒絕發生性行為,且林男還曾到台大醫院泌尿科就診,對性生活並非毫不在意,2人無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駁回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