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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醉倒馬路上 運將輾死醉漢判4月

黃姓男子去年8月16日凌晨醉倒大馬路,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致死,陳姓運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上訴。(資料照)

黃姓男子去年8月16日凌晨醉倒大馬路,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致死,陳姓運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上訴。(資料照)

2016/09/12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男子去年8月16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不勝酒力倒臥在新北市板橋大同街上,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致死,陳姓運將辯稱天色昏暗且被害人躺在地上,沒發現才直接輾過,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運將未注意車前狀況,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上訴。

去年8月16日凌晨3時許,黃男醉後獨自在街上搖搖晃晃行走,因酒力發作倒臥在車道上,監視器畫面顯示,黃男在馬路上躺了約1分鐘,一輛機車經過發現緊急閃開,陳男駕駛的計程車緊接著從黃男身上輾過。

合議庭認為,陳男的行車記錄畫面顯示,他與被害人距離24.1公尺時,已可明顯看到他橫躺在前方地上,占據車道二分之一寬度,且被害人為成年男性,身體體積非小,橫躺位置上方有廣告招牌閃爍,旁有路燈照明,對面還有便利商店明亮燈光,再加上前方機車明顯偏離原路線,應是發現黃男而閃開,後方駕駛應認知前面發生狀況,預先減速才對。

合議庭認為,道路上路況多變,行人闖入車道不算少見,本案路段屬市區道路,不像高速公路可高度信賴不會有行人闖入,若陳男發現前方機車閃躲而煞車,應可煞車不輾過被害人,判定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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