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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書信被拆閱 受刑人提國賠告贏綠島監獄

綠島監獄因侵害受刑人謝清彥通信秘密權,被台東地院判國賠3000元。(記者黃明堂攝)

綠島監獄因侵害受刑人謝清彥通信秘密權,被台東地院判國賠3000元。(記者黃明堂攝)

2020/07/10 09:54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監所不得檢閱受刑人書信內容!因販毒遭判14年半的謝清彥在綠島監獄服刑期間,信件遭獄方檢閱影印,以通信秘密遭侵害為由聲請國賠,結果勝訴,台東地方法院判獄方應賠償他3000元。

不過,法官依謝清彥原求償金額60萬元,核定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6500元、9750元,合計16250元,且不符訴訟救助;謝雖勝訴卻僅獲判賠3000元,贏了面子,口袋仍然吃虧。

謝清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竊盜等案件,92年間被核定執刑14年6月,待過全台多處監所,好對監所各種管理措施興訟,多數敗訴,但在爭取通信自由獲得勝訴。

謝清彥目前在台東監獄服刑中,先前在綠監服刑,主張106年9月25日至107年5月30日監禁在綠監期間,獄方人員就政府機關送達給他的文書,都閱覽內容並登記,他寄送政府機關之書狀,也被要求啟封供檢查發信內容,並影印留存,此舉已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並嚴重侵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所保障之書信隱私秘密。

謝清彥主張綠監不法侵害其隱私秘密每月平均千件,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他經訴願不成後聲請國家賠償,由台東地方法院審理。

綠監辯稱,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前的監獄行刑法,監所本得檢閱受刑人之書信,將原告與政府機關間文書開拆檢閱並登記後再轉送原告或寄發,於法有據。

綠監坦承,106年12月5日釋字第756號解釋公布後,仍將謝清彥寄予政府機關文書影印登記,但這是因為釋字第756號解釋甫公布,且上級機關也未即時提供相關函釋,因反應不及始依過去作法為登記。

判決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12月1日公布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對於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判決書指出,此解釋明訂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部分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綠監確於106年12月1日釋字第756號解釋公布後違背解釋意旨閱覽、影印或抄錄原告與政府機關間收發文書內容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通信秘密權。

雖然謝清彥主張每月被侵害隱私的書信上千件,但法官認為在釋字案公布前,監所檢閱書信並無不法,法官檢視從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止,綠監所屬公務員違法檢閱、登記其寄發及收受與政府機關間文書共計22件,侵害原告的通信秘密權,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法官以謝清彥受刑人身分,102年至107年度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條件,核定他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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