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暴打管理員辯精神耗弱 自作聰明賣弄訴訟策略卻露餡
泰源技訓所一位受刑人對管理員施暴,卻辯精神耗弱。(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泰源技能訓練所張姓受刑人對管理員施暴,被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判拘役50天,卻上訴稱行為時精神耗弱,還出示診斷書,但法官打臉,指他對答清楚,國中沒讀畢業卻擅用訴訟策略,腦袋清楚的很,維持原判。
張姓受刑人是在監所施暴的慣犯,先前在屏東監獄、台南監獄都曾對監所管理員施暴,均被判妨害公務拘役50天。
去年10月間,他在泰源技訓所信二舍,教區張姓科員為維護戒護視線,需將床板攜出,張不滿要求,手持保溫杯毆打科員致右側臉頰周圍區域鈍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科員執行公務。經泰源技訓所介入調查,移送法辦,台東地院簡易判決拘役50天,他嫌太多,上訴花蓮高分院,要求減為30天。
張姓受刑人辯稱,案發時精神耗弱,還提出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醫囑:「個案因以上疾患至本科診療,經長期藥物治療後,仍有焦慮、憂鬱等情況,建議轉至專業治療場所處遇」。
法官根據診斷書認為,被告之精神症狀僅為焦慮、憂鬱,無從逕認被告於本案犯行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程度。
另外,法官審酌技訓所的收容人談話筆錄,及案發後兩週的檢察官詢答過程,張某詢答均甚流暢;且發現張某連國中讀沒畢業,卻好賣弄法律,曾質疑:「我是攻擊他的頭,傷勢怎麼會在臉上,他的傷勢我覺得很奇怪」;當檢察官訊問:「是否承認妨害公務及傷害罪?」他還回答:「是不是只能告妨害公務而已,傷害他要自己寫狀紙提告」。
張某更於偵訊前要求延後開庭,待辯護人到場,足見他明確知悉其行為屬犯罪行為,且知悉應如何為自己提出辯解及主張訴訟法上之權利。以此觀之,辨識行為為違法或控制行為之能力,並無顯著減低之跡象。
法官指出,即使行為人曾有精神上病狀或精神病態,也應以其行為時是否符合前述要件為斷,不能由其犯罪前曾罹精神病態 而逕認其行為時已達上開減輕其刑之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