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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膿瘍誤認是癌症 名醫切掉病人陰莖挨告

方姓男子指控,2013年間因陰莖疼痛,他在其妻蔡姓女子陪同下,向歐姓泌尿科名醫求診,名醫懷疑是陰莖癌,把他的陰莖全部切除,不料,事後報告卻顯示,病因僅是膿。(資料照)

方姓男子指控,2013年間因陰莖疼痛,他在其妻蔡姓女子陪同下,向歐姓泌尿科名醫求診,名醫懷疑是陰莖癌,把他的陰莖全部切除,不料,事後報告卻顯示,病因僅是膿。(資料照)

2019/07/01 11:4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方姓男子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他指控說,2013年間因陰莖疼痛,他在其妻蔡姓女子陪同下,向歐姓泌尿科名醫求診,名醫懷疑是陰莖癌,把他的陰莖全部切除,不料,事後報告卻顯示,病因僅是膿瘍,名醫與醫院應連帶賠償他與其妻共1541萬餘元,名醫答辯說,方男同意動手術,且切後尚4.5公分,方男所言不實,法院參考兩個單位的鑑定,其中一個單位鑑定認為方男是「罕見病例」,名醫的診斷與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據此判決方男敗訴,名醫免賠。

判決書指出,方男指控說,歐姓名醫安排他實施「核磁共振MRI」等檢查,但檢驗報告尚未出爐前,名醫就先研判他罹患陰莖癌,安排於同年1月31日做膀胱鏡檢查與陰莖切片手術,數天後,上述檢驗報告於同年月11日與21日完成,並未發現罹癌或癌細胞轉移跡象,名醫卻不告訴他與其妻蔡女,就進行陰莖切片手術,手術中一併把陰莖全部切除,事後病理檢驗確認只是罹患膿瘍,並無惡性組織,造成他莫大損害,應賠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等共891萬餘元,另外,侵害其妻蔡女配偶權部分,應賠償650萬元,合計1541萬餘元。

歐姓名醫答辯說,方男求診時陰莖已有硬塊6個月之久,且有血尿症狀,他與放射科討論,認為惡性腫瘤的機會很大,手術前一天,他向方男說明,需進行「部分陰莖切除手術」,方男當時說,儘量不要切除陰莖,他告訴方男,他建議先做膀胱鏡檢查與陰莖腫瘤切片,「但是如不可行,還是建議要做腫瘤及部分陰莖切除手術」,方男同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手術之前,他又告訴方男,如果不得已,還是要做「部分陰莖切除」,方男再度同意,手術過程中,他發現腫瘤界線不清楚,如果只切除腫瘤,不切除陰莖,不可能將腫瘤完全切除,遂先中斷手術,與蔡女討論,蔡女同意後,他繼續手術並切除部分陰莖。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依相關醫療文件,名醫手術前曾告訴方男夫妻,方男主張「未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不足採信,另外,手術後方男陰莖仍有4.5公分,「並非全無長度」,法院委託林口長庚醫院鑑定,結論為名醫已「善盡術前充分討論之責,該行為符合醫療專業」,另外,台中地檢署也曾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方男是「罕見病例」,名醫是「最佳治療方式,符合醫療常規」,據此判決免賠,方男與其妻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似,判決方男敗訴,名醫免賠,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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