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一離婚 丈母娘怒告前女婿偽造文書
2019/03/29 15: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蔡姓男子想娶19歲趙姓女子,但趙女父母強烈反對,因民法規定未滿20歲男女結婚須父母同意,蔡男竟盜刻趙女雙親印章,並請朋友蓋印偽簽姓名,赴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趙女父母得知女兒已懷孕,勉強參加迎娶儀式,但之後夫妻離婚,趙母隨即出招,控告前女婿盜刻印章偽造文書;一、二審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蔡男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案發時年20歲的蔡男,想與當時19歲的趙女結婚,自知準岳父母不會同意,遂盜刻趙女雙親印章,2014年8月在戶政事務所外,由蔡男的翁姓好友(判刑2月)於同意書上,偽簽趙女雙親名字並蓋上假印章,蔡男再持同意書與趙女辦理結婚登記。
2人登記結婚後補辦迎娶儀式,趙女父母雖生氣,但因生米煮成熟飯,女兒已經懷孕,才勉強參加迎娶儀式。
不料,時隔3年,夫妻情感生變,辦理離婚,趙母至此已無「後顧之憂」,控告「前女婿」蔡男當初盜她夫婦印章,製作假的同意書去登記結婚,告蔡偽造文書。
法院一、二審都判蔡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蔡男承認盜刻趙女父母印章,但他認為趙女雙親已實質同意兩人結婚,才會參加迎娶儀式;但趙母反駁說從未同意女兒婚事,是因女兒懷孕,蔡男也再三保證會善待女兒,才無奈參加迎娶。
法官認為,趙女雙親參加迎娶,是不得不同意結婚,以期女兒能獲婆家較好的待遇,不代表同意結婚,蔡男未經本人授權或指示就盜刻印章並使用,依然有罪,判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