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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收賄關說判刑4年半定讞 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立委高志鵬收賄關說判刑4年半定讞。(記者羅沛德攝)

立委高志鵬收賄關說判刑4年半定讞。(記者羅沛德攝)

2018/12/26 17:48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12年前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起訴此案的南投地檢署今也發函囑託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高志鵬發監。

判決指出,台中市羅、陳姓等業者得到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已獲准興建市場,如果申請租用後來可辦理價購取得,不論自用或轉售都有利可圖,但承租不成,2006年12月間,由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希望立委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

2007年2、3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提起此事,4月間獲該局同意租用,被查出陳「依約定」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捐款50萬元交給高的立委辦公室林姓助理。

此案一審判高徒刑5年半,二審認為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無罪,更一審法官又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月;更二審因適用速審法「審理逾8年應減刑」的規定,減刑改判4年6月。

最高法院認定,高志鵬在此件國有地「先租後售」的承租、購買時有2次請託關說行為,並獲取50萬元酬勞,圖利自己與業者,更二審因此依圖利論罪,並未違誤法令,今駁回高志鵬上訴,判刑4年6月定讞,高確定喪失立委資格,新北三重區域立委也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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